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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盗窃电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棉县黄某盗窃电缆线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使用并当庭宣判,线判九游依法驳回被告人上诉,盗窃电缆维持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使用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线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盗窃电缆另外五名被告人构成掩饰、使用隐瞒犯罪所得罪,线判九游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盗窃电缆刑罚。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12日至2月9日,使用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另案处理)趁夜深人静之际,线判窜到石棉县城郊、盗窃电缆蟹螺乡、使用安顺乡等地,线判先后五次使用断线钳等工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导致多地之间的网间通信中断,中断时间短的几个小时,长的达33个小时。
实施盗窃后,黄某等人将盗割的电缆线通过焚烧的方式,抽出其中的铜丝进行销售。在其销赃过程中,王某、汪某等五个废品收购业主在明知黄某等人所销售的铜丝来路不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黄某获赃款11000余元。
案件进展:
在石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的一审审判中法院认为,黄某多次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光缆和电缆,危害公共通信安全,并造成网间通讯全部中断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汪某、王某等五人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分别判处汪某、王某等五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一案件的看点是在黄某等人的定罪上。从案件表面看,黄某等人可能涉及的罪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从案情调查中可以看出,黄某等人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并且造成了多地之间的网间通信中断,中断时间短的有几个小时,长的达到了33个小时,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的;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其中之一情况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虽然黄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仅销赃了11000余元,但其背后造成通信中断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故法院对黄某作出了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伍子刚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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